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54号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C栋401-2号。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聚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凤林村1组12号。
法定代表人:汤克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聚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