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20号原告:赵乾坤,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前县马楼镇优选汽配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马楼镇西社区015号,经营者李秋段。
原告赵乾坤与被告台前县马楼镇优选汽配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赵乾坤于2020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乾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乾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乾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