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6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35号地调所15楼。
负责人:祝有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晋江市狄威龙服装织造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湖北村。
法定代表人:施海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晋江市狄威龙服装织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