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21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逍林鑫隆鞋厂,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宏跃村新横路394号。
经营者:刘艳东,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县。
被告:长沙申和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2号栋地下室-1001-01室。
法定代表人:贺益友。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逍林鑫隆鞋厂、长沙申和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申和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申和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申和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