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民初31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晨峰文具日用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一路131号。
经营者:李洲坪。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晨峰文具日用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