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131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荣国。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蔡守珍。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养涵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杨荣林。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善秀丝绸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吴善秀。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上海弘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上海市闵行区养涵杂货店、上海市闵行区善秀丝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后,原告路易威登马利于2020年7月24日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上海市闵行区养涵杂货店、上海市闵行区善秀丝绸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上海市闵行区养涵杂货店、上海市闵行区善秀丝绸店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上海市闵行区养涵杂货店、上海市闵行区善秀丝绸店的起诉。
审 判 长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叶春艳人民陪审员 李绍鹤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