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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上海弘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131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上海弘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上海弘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上海市闵行区养涵杂货店;上海市闵行区善秀丝绸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131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荣国。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蔡守珍。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养涵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杨荣林。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善秀丝绸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吴善秀。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上海弘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上海市闵行区养涵杂货店、上海市闵行区善秀丝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后,原告路易威登马利于2020年7月24日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上海市闵行区养涵杂货店、上海市闵行区善秀丝绸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上海市闵行区养涵杂货店、上海市闵行区善秀丝绸店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蔡守珍工艺品店、上海市闵行区养涵杂货店、上海市闵行区善秀丝绸店的起诉。

审 判 长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叶春艳人民陪审员  李绍鹤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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