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0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D街区D3幢18层1-4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芳。
被告: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紫云街北段101、10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魏爱军。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琪杰通讯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紫云街北段101-103号。
经营者:张丽。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宜宾市南溪区琪杰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四川金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宜宾市南溪区琪杰通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