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677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剑东,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