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初2号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3239(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上海馨涛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E区2288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涛,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二: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会展中心624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雱,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韩瑞,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二、被告三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被告三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上海馨涛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二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等一切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含原告因维权产生的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0年3月3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15××××.9。
截止至2019年5月12日,该专利均处于有效状态。
2014年,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从案外人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受让该专利并办理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涉案专利针对现有技术提供了一种拖把的脱水装置,使拖把在使用后得以通过简易的操作将拖把所附着的水甩干,进而使拖把的脱水更为方便。
涉案专利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使用该专利所生产的专利产品很快就获得市场的认可,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且逐步递增,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19年5月,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发现上海馨涛日用品有限公司、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专利,在1号店电商平台向全国范围内销售了大量侵权产品,获得了巨大的利润,给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造成了极为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分析上海馨涛日用品有限公司、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涉案专利保护的范围。
上海馨涛日用品有限公司、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给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涉案名称为“拖把的脱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15××××.9)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20年6月1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49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专利权已没有事实依据,其与被告一上海馨涛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二廊坊京东吉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的规定,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要求中止本案审理,待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再予审理本案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