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6695号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圣辉,董事长。
被告:广州新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圣秀清。
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楠楠。
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新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