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24号原告:郑宏达,男,汉族,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伟裕,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郑宏达与被告洪伟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郑宏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宏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