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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吴鸿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7013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吴鸿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吴鸿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701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div>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鸿侨,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吴鸿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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