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701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div>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鸿侨,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吴鸿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