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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5号
案件名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与经南三路乐尚天地广场**01050/01051。

经营者:郑俏,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楠,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A、B;

田贝四路翠景大厦三楼、四楼(仅限办公及展厅)。

法定代表人:姚润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30C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丘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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