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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德与楼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南中德与楼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中德;楼丹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7号 原告:南中德,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丹丹,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南中德与被告楼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中德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楼丹丹赔偿原告南中德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6日,原告南中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中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中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中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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