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17-718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维明,董事长。
×××30B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维明,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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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维明,董事长。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佰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两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每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每案预缴案件受理费3300.0元,扣除应缴部分后,每案剩余部分3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