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76号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19135555。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曾连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型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南洋路信德明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M74F9L。
法定代表人:钟春香。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型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2020年7月16日,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