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34号原告:朱朗银,女,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享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茜坑路**晶鑫大厦5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M。
法定代表人:凌远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朗银诉被告深圳市享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朗银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