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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映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探索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499号
案件名称广州映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探索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映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探索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瑞峰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99号原告:广州映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覃争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91A法定代表人:覃争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

法定代表人:覃争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科苑**楼**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曾庆。

被告:深圳市探索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展丰工业大厦**430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1883C。

法定代表人:陈皓。

被告:深圳瑞峰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红发实业有限公司****A70340300075192799F。

法定代表人:蒋军。

×××44P法定代表人:曾庆。

被告:深圳市探索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展丰工业大厦**430代码91440300775581883C。

法定代表人:陈皓。

被告:深圳瑞峰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红发实业有限公司****A7030075192799F。

法定代表人:蒋军。

。

法定代表人:曾庆。

被告:深圳市探索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展丰工业大厦**430440300775581883C。

法定代表人:陈皓。

被告:深圳瑞峰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红发实业有限公司****A703192799F。

法定代表人:蒋军。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舒逸,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映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博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公司)、深圳市探索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索未来公司)、深圳瑞峰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峰照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映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对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制造等一切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人民币50万元;

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于2017年04月11日申请专利名称为“机器人(派宝T2)”的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11月1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11××××.1,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通过被告新动力公司在京东网上开设的店铺,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公证购买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并对被告新动力公司的网上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产品均系智能机器人,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图片进行比对,两者的外观设计基本相同。

被告新动力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网店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售价,原告从被告新动力公司的上述网店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因此被告新动力公司构成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及产品标签上均显示被告探索未来公司为产品制造商,外包装盒上还显示被告探索未来公司的地址在工业厂区内,另外,通过查询外包装盒上的商品条码,可知被告探索未来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条码信息的发布厂家,综上,应当认定被告探索未来公司构成制造侵权行为。

在中国商标网查询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的商标“六一儿童网”,查询信息显示被告瑞峰照明公司为商标申请人,并且被告新动力公司发给原告的产品宣传PPT显示,被告瑞峰照明公司对外宣称拥有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专利权。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为被告瑞峰照明公司公司旗下产品,应当认定其构成许诺销售、销售、制造侵权行为。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销售、制造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三被告销售价低于原告专利产品的成本价,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原告映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四轮滑轮”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4日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73011××××.1。

原告向法院提交缴纳本案专利年费的收费收据,以证明本案专利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

2017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被告深圳市探索未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7月1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451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号为ZL2017301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是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使用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的被许可人。

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故广州映博公司不再是本案的专利权人,其与本案已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案的起诉已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映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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