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426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娅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晟港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黄嘉丽,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受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晟港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晟港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