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8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中华,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潘中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潘中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