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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3394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33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博泰工勘大厦1501。

法定代表人:李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生,广东育资(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林,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

法定代表人: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立贤,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7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被上诉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77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8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8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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