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初6号原告:北京宇联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院**楼**816-1。
法定代表人:姜群星,董事长。
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楼****C196/div>法定代表人:税亚东,负责人。
原告北京宇联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宇联公司)诉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易正达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宇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群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易正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解除本案双方合同《专利服务委托合同》,易正达公司立即退还原告合同中专利服务款项16000元整。
2.易正达公司赔偿合同三年期限内的利息损失3000元;
3.易正达公司赔偿违约金48000元;
4.易正达公司赔偿上次案件撤诉产生的诉讼费损失650元,本次诉讼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1491元、公告费26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1日我公司与被告易正达公司签订了专利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被告为我公司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二项。
此后易正达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答复通知后,以及我公司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合同第二项第四款约定,履行专利答复义务,逾期达半年之久,导致我公司专利申请被撤销,我公司为此专利项目申请长达3年的人力物力投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按双方合同第二项第六条1款、3款和第八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专利申请服务款16000元,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公司曾于2019年4月3日起诉至法院,易正达公司欺骗我公司及法院,称撤诉后可继续提供服务,我公司撤诉后第二天联系易正达公司,该公司告知我公司工程师都已经离职,其回复的被撤销专利答辩词竟然与一年前提供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答辩一模一样。
综上,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恶意欺骗我公司及法院,故诉至法院要求易正达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易正达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宇联公司(合同甲方)与易正达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专利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指定人员办理专利申请程序中有关事务,甲方项目发明人应向乙方指定人员介绍有关情况及内容,并按代理人的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图纸背景文件等,积极配合代理人开展工作,给予乙方指定人员工作便利。
甲方发明人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图纸、背景文件真实有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通讯处及时专人送达有关文件,并对传送的文件保密。
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交底书之日起,乙方在2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初稿,如甲方确稿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并向甲方提供所承办的文件副本及受理通知书。
如是发明专利,乙方做好跟进工作,包括补正、答复意见都有乙方撰写,并由甲方确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有违约行为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对于专利申请成功之后的办登费与第一年年费的官费缴纳,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甲方,若甲方得知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所需费用,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若因乙方未及时告知而给甲方带来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乙方在合同履行中未尽勤勉义务存在故意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向乙方追索代理费用。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委托合同,甲方如果要求撤销委托,终止履行本合同的,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乙方有权终止本委托合同。
如乙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正在办理中的专利申请的当前未完成程序的代理费;
如因乙方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正在办理中的专利申请无法继续申请的,乙方还应当退赔甲方已向国家专利局缴纳的上述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
已提出申请的专利,乙方应完成专利申请的流程,直到甲方取得受理通知书为止。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事务完成之日止,有效期满双方代理关系终止。
合同约定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8000元每件,共计2件,总金额16000元,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查询费、撰写费、审查意见答复费、补正费、检索费。
软件著作权单价为3000元每件,数量为8件,金额为24000元,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查询费、撰写费、审查意见答复费、补正费、检索费。
合同签订后,宇联公司支付了16000元委托费用,其提交收据在案佐证。
在随后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中,宇联公司工作人员姜群星在与易正达公司工作人员卢玉华、刘利帅电子邮件沟通,宇联公司向易正达公司发送了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开发文档、背景文件等资料。
就申请号为2017105078699号发明专利,名称为矿井无线通讯与人员定位系统,发明人为宇联公司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向本案原告宇联公司发送涉案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018年6月22日)、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018年9月25日),宇联公司认为该文件能够证明其已经提交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图纸、文档等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是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才发出技术分析和问题咨询的。
易正达公司针对上述通知发送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及第二次审查意见陈述书,意见内容基本一致,文字段落等都无差别。
2019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述申请发出了《视为撤回通知书》,内容载明:上述专利申请,因申请人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5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根据专利法第37条规定,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宇联公司还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判决,其认为多家企业起诉被告易正达公司,易正达公司坑害了多家公司,其以恶意无效答辩的方式达到专利申请流程自然终结,宇联公司正是因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而易正达公司正是通过这种行径非法占有了专利服务费。
易正达公司目前已经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列为失信企业。
上述事实,有《专利服务委托合同》、相关收据、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名片、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宇联公司与易正达公司签订的《专利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该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宇联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提供了申请专利所需的资料、图纸和背景文件等材料。
按照约定,易正达公司应当做好跟进工作,包括补正、答复意见均应当由易正达公司撰写,但该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两次调查通知,均以同样的答复意见提交,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宇联公司申请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通知视为撤回,该结果系因易正达公司违约行为导致,易正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6.3条约定,易正达公司未尽到勤勉义务的,宇联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现宇联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易正达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应当立即返还宇联公司已经支付的16000元服务费,同时按照合同的总金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损失。
涉案合同金额总数为4万元,本院根据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易正达公司的违约严重程度及实际产生的损失、涉案专利的价值等因素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0000元,宇联公司主张的3000元利息损失亦为合同中的违约损失,一并计入违约金中,不再单列。
易正达公司还应承担宇联公司前次维权产生的费用65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宇联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涉案《专利服务委托合同》;
二、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宇联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6000元;
三、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宇联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及维权费用65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宇联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