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2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金鑫智酷电子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1016号宝华大厦B座1楼H1F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40。
经营者:高会然,女,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金鑫智酷电子营业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