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46号原告:江湖,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嵩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2。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顾维凤,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江湖与被告中山市嵩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刘某1、顾维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球泡(112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江湖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0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万元”,原告又于2020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湖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湖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