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麦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兰新路**永和大厦地上**商业**。
法定代表人:刘伟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伟,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直立行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高新开发区丽景路**南京软件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朱婧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麦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直立行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新40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麦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二、2020年4月6日、2020年7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了工行江苏省南京桥北路支行有银行开户信息,账号为×××,账户状态为额度冻结,其他银行无开户信息、无证券信息、网络支付机构无开户信息、无车辆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委托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查询南京直立行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我院反馈的查询结果为未查询到该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南京直立行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朱婧婧,公司地址变更为南京市××区,该公司持有霍尔果斯直立行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霍尔果斯直立行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状态为注销。
五、本院向实施保全措施的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调查保全财产情况,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的反馈结果为保全过程中未保全到财产。
六、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朱婧婧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9)新40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京直立行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麦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