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84号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池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29。
法定代表人:张吕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秀华路**弘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C。
法定代表人:黄金标。
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悦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