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InterIKEASystemsB.V,又名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代尔夫特奥洛夫派麦街。
授权代表人:GabrielleOlssonSkali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南,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莱恩家居用品商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涧**珠江北路**。
经营者:张军瑞,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上诉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莱恩家居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以已与洛阳市涧西区莱恩家居用品商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莱恩家居用品商店亦于2020年7月16日以已与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莱恩家居用品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莱恩家居用品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莱恩家居用品商店负担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