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唐会娱乐会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经营者:唐硕,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唐会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民初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唐会娱乐会所上诉称: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唐会娱乐会所系本案被告,本案案由是商标权侵权纠纷。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唐会娱乐会所住所地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吉林市昌邑区范围内的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没有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唐会娱乐会所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