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44号 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武义宏盛餐具有限公司内第**)。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可可萌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长兴路****K。
法定代表人:孙公乐。
被告:宁波隆威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通宁路****。
法定代表人:RossMaxwellClaydon。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可可萌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隆威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武义万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