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82号 原告:嵊州纤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信源国际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周华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卫华、夏露,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时代博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纪婷婷,总经理。
被告:施振其,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纪婷婷,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原告嵊州纤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振宸实业有限公司、施振其、纪婷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嵊州纤盈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纤盈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纤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嵊州纤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嵊州纤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