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42号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557930。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祥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3-1用代码:91330782MA29N4HT0A。
法定代表人:吴建奇。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祥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包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2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