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龙区壹号足疗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康怡佳园**-1-304。
经营者:张玉,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龙区壹号足疗店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上诉人云龙区壹号足疗店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但云龙区壹号足疗店经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龙区壹号足疗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