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胜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李秉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欣,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工业园始丰路**/div>法定代表人:吴六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胜阔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嘉兴胜阔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