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榜,男,195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执行孙文榜与江西神圣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20)赣01民终577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0000元,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72.50元,承担执行费851元。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的存款及收入:642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