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2014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陆家镇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春阳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春阳路**楼**。
经营者:刘亚平,1974年4月3日出生。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陆家镇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春阳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