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2022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花桥镇百俐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桥建材家居广场****。
经营者:王尊柱。
被告:昆山大上海美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开发区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3750049A。
法定代表人:陶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强强五金商行,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v>经营者:吴敏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百俐装饰材料经营部、昆山大上海美车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昆山市花桥镇强强五金商行为本案共同被告,经本院审核,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0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强强五金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强强五金商行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