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856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第**至第**。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铭品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
经营者:王栋栋。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铭品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本院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前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