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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与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2191号
案件名称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与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本田动力(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191号原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EQL6N。

法定代表人:张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田动力(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观月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2920E。

法定代表人:井上胜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璨,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与本田动力(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田动力(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8.66元,减半收取计11555元,由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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