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191号原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EQL6N。
法定代表人:张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田动力(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观月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2920E。
法定代表人:井上胜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璨,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与本田动力(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田动力(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8.66元,减半收取计11555元,由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