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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从锐与深圳市鸿博表业有限公司、徐鹏、深圳市金嘉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宋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687号
案件名称阮从锐与深圳市鸿博表业有限公司、徐鹏、深圳市金嘉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宋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从锐;深圳市鸿博表业有限公司;徐鹏;深圳市金嘉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宋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87号原告:阮从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博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T。

法定代表人:徐×,经理。

被告:徐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嘉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M。

法定代表人:宋×。

被告:宋强。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深圳市鸿博表业有限公司、徐鹏、深圳市金嘉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宋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50.6)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从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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