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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成(金椰子)贸易有限公司、谭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8执125号
案件名称志成(金椰子)贸易有限公司、谭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志成(金椰子)贸易有限公司;谭有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志成(金椰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沙田新界火炭坳背湾街**丰盛工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兰易易,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有兰,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盐田区。

申请执行人志成(金椰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033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8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7562.5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7920.25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314.00元,执行款27606.2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19)粤03民终20335号民事判决和(2019)粤0308民初2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0335号民事判决和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8民初20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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