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33号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岳西路交口华地学府名都**401。
法定代表人:焦其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梵尚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 法定代表人:何志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梵尚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义乌市梵尚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