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398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WN617。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湖,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熊兴,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专利权遭受侵害所致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同日,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的102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