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999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万喜家百货便利店: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万喜家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999号。
执行标的为:1、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万喜家百货便利店向本院交纳了7085元,其中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已将案款703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9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