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297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泉综合批发商场,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路**/div>法定代表人:雷天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泉综合批发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俊审判员 陆光怡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