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36712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镇,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万千饮品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海阳路****。
经营者:张婷。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万千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已注销,故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将另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陆光怡审判员 叶菊芬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