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19号原告:何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装之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编A11房。
法定代表人:沓某1。
原告何某1与被告广州装之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何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