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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新家富富侨足浴休闲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31833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新家富富侨足浴休闲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新家富富侨足浴休闲中心;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1833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805。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新家富富侨足浴休闲中心,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田心裕田大楼****B一社会信用代码×××41H。

经营者:彭远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容,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3200811287917。

第三人: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幢一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

法定代表人:郭家富。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新家富富侨足浴休闲中心、第三人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0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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