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47号 原告:吴昌鲡,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穆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薛吴村乡马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龙康。
被告:河北桥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薛吴村乡马家庄**。
法定代表人:马建壮。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昌鲡诉被告南宫市穆特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桥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昌鲡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吴昌鲡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昌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