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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锐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440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锐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锐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强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440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

被告:广州锐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一路平沙神公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国宏。

被告:广州市强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夏花一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国盛。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锐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强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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