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440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
被告:广州锐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一路平沙神公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国宏。
被告:广州市强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夏花一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国盛。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锐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强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