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232号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天花园******。
法定代表人:徐欲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久洪百货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曙光路**iv>经营者:赵鹏飞。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久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怀 峰审判员 黄战营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孙曼书记员韩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